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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呂丹玉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八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3年底某日至94年10月31日」、編號4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4年間某日至94年11月23日」、編號6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4年9月30日至95年5月19日」、編號5之宣告刑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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