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視為已減刑)及強盜(不能減刑)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