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1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