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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樹發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經以90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1年7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6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17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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