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2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06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