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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2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而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2月9日法矯字第0970042987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08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2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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