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