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十月、八月、十一月等確定,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等,於95年1月10 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3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