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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麗生周盈文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93年6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5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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