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93年6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5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