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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948號,中華民國95年2 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9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電話通聯紀錄、監聽譯文,非經相當調查不能證明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殊與確實之意義不符,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1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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