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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8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麗生江國華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8號

再審聲請人 甲○○原名李惠華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8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號裁定著有明文,查本件之本案係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以聲請人之上訴已逾期而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則本件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且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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