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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秀雄謝靜恒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1月17日至18日間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23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95 年度上更二字第8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上訴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50號上訴駁回(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偵字第19225 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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