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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晴教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7日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5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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