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所載。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六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盜匪脫逃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6、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3、4、6與附表所列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