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宏浩因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間至90年2月3日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0 年6月14日以90年度訴字第9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並經本院於90年8月14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業於92年2月26日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所處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併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