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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4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聲減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之比較(參看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復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配合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提高1百倍之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或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或900元)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將折算標準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 1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及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7月       │       7月      │                │
├─────────┼────────┼────────┼────────┤
│犯   罪    日   期│95年02月間某日起│ 95年07月01日起 │                │
│                  │至95年06月30日  │ 至95年08月18日 │                │
├─────────┼────────┼────────┼────────┤
│偵   察    機   關│   士林地檢署   │   士林地檢署   │                │
│及   案    號     │   95毒偵2108號 │   95毒偵2108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  96上訴913號   │  96上訴913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5年05月17日  │  95年05月17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96上訴913號   │  96上訴913號   │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6年06月27日  │  96年06月27日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3月15日    │     3月15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4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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