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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蘇隆惠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39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快門公司)新台幣(下同)2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甲○○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版第一版報頭下,其規格為75刊登道歉啟事一天。

㈣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明知原告快門公司及甲○○並無侵害其著作權之犯行,竟基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之犯意,先於民國90年6月22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甲○○及快門公司提出刑事告訴,指稱:「甲○○係快門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明知告證二號所示(按即『黑尾鷗』、『小環頸鳥』、『白腰草鷸』、『黃頭鷺』、『小卷尾』、『白耳畫眉』、『繡眼畫眉』、『葡萄胸鴨』)之攝影著作,為乙○○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其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侵害著作權之概括犯意,…非法重製作告訴人之攝影著作於『臺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上,並公開上市銷售…共非法重製攝影著作之種類及次數如后:『黑尾鷗』五十六張、『小環頸鳥』三十張、『白腰草鷸』十二張、『黃頭鷺』一張、『小卷尾』一張、『白耳畫眉』六張、『繡眼畫眉』八張、『葡萄胸鴨』三張。…」之事實,誣指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嫌;復於91年2月9日具狀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信義分局)提出刑事告訴,指訴:「甲○○係快門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明知告證一號所示之『白耳畫眉』、『繡眼畫眉』攝影著作為乙○○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非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該等著作,…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侵害著作權之概括犯意,…非法重製乙○○前揭攝影著作於『台灣野鳥生態』系列光碟之『目錄頁』上…並公開上市銷售。…共非法重製,攝影著作之種類及次數如後:『白耳畫眉』六張、『繡眼畫眉』六張。…」之事實,而誣指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嫌,並於同年8月22日於偵查中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嗣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14564號、24722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乙○○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3年7月29日以93年度上聲議字第2402號命令發回臺灣臺北地檢署續行偵查,惟嗣經臺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續字第3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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