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何菁莪江振義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告
乙○○

          之6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27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竊取原告之被繼承人張培姝之電力,以致原告遭受財產上之重大損害,故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訴訟,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起訴違背此項原則,法院即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有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4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同一事實,業經原告向原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97年度附民字第121號),並經原審法院於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附民字第121號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現由該院民事庭以97年北簡字第34308號審理中,茲原告就同一事實更行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