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7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八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由其母親陳文玲代為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三五頁),茲被告竟遲至同年九月十五日始提起上訴,亦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