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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楊炳禎黃斯偉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1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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