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2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於其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後即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3月4日送達被告親收,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紙在本院卷可按,其補提上訴理由之期間已於98年3月9日屆滿,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提出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