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晴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國民
即被告
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6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