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上訴字第2071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現已提高為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係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