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39號,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9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施用第1級毒品及第2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該判決於98年3月25日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99頁),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容理由狀後補」等語,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經原審法院以98年4月23日板院輔刑悟97訴字第5439號函命被告於文到5日內補充上訴理由,該函並於98年4月24日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參,已生送達效力,乃被告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