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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永昌蔡國在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2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42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7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