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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志洋梁耀鑌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高素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高素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8 號,中華民國98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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