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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曾德水陳恆寬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7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3頁),其上訴期間計至98年1月5日即已屆滿(1月3日適逢星期六屬例假日,順延至1月5日星期一),被告遲至同年1月6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逾期甚明,爰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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