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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傳栗蔡光治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9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所宣示之98年度上訴字第4942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所為之98年度上訴字第494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一行有關「刑法第五條第三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42號刑事判決,於判決主文諭知「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而於據上論斷欄亦載明所犯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罪,是判決理由欄三、第一行所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五條第三項之罪,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4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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