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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06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上訴者,視為全部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經本院判處犯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共二罪,其中所犯過失傷害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未聲明為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其中過失傷害部分,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部分上訴,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並不得補正,應予以駁回上訴,至於其中肇事逃逸罪部分,依法送第三審上訴,並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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