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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2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3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確定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8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2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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