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32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確定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8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