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80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鄭文肅楊貴志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8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8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竊盜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竊盜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80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