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蘇隆惠許永煌曾家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尚未經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縱其中一罪刑已先發監執行,因須與其餘各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該合於數罪併罰之各罪,自屬尚未執行完畢。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因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在此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三罪應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又符合減刑規定,自應先予減刑後,並定應執行之刑。綜上,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之行為時,皆於民國92年間,其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20年之規定,修正為不得逾30年,修正後之新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85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3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百元(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修正後刑法第42條則將原條文之第2項、第3項分別改列於第3項、第5項並予以修正,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修正後之規定已將易服勞役每日折算金額提高,本件依修正後之規定折算易服勞役之期限,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部分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定其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