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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何菁莪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陳一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6月5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4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調偵字第775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