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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溫耀源王敏慧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水土保持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水土保持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間起至92年11月6日違犯水土保持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偵查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671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偵字第10863號、94年度偵字第146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及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919號刑事判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