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水土保持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水土保持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間起至92年11月6日違犯水土保持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偵查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671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偵字第10863號、94年度偵字第146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及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919號刑事判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