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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8年度聲減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8月10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被告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判決上訴駁回,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7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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