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謝玉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7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183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3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