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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貽男周盈文詹駿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因共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