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因共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