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 │ │ │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 │槍砲│有期徒│96年1月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07.13 │ │彈藥│刑3年 │間某日至├────────┤ │ │刀械│4月, │96年2月 │96年度訴字第1202├─────┤ │管制│併科新│14日止。│號 │96.10.16 │ │條例│台幣六│ │ │(撤回上訴│ │ │萬元。│ │ │) │ ├──┼───┼────┼────────┼─────┤ │毒品│有期徒│96年4月 │ 本 院 │97.08.19 │ │危害│刑8年 │18日。 ├────────┤ │ │防制│。 │ │97年度上訴字第 ├─────┤ │條例│ │ │3302號 │97.09.08 │ ├──┼───┼────┼────────┼─────┤ │毒品│有期徒│96年3月 │ 本 院 │97.08.19 │ │危害│刑7月 │23日。 ├────────┤ │ │防制│,減為│ │97年度上訴字第 ├─────┤ │條例│有期徒│ │3302 號 │97.09.08 │ │ │刑3月 │ │ │ │ │ │又15日│ │ │ │ │ │。 │ │ │ │ ├──┼───┼────┼────────┼─────┤ │毒品│有期徒│96年4月6│ 本 院 │97.08.19 │ │危害│刑7月 │日。 ├────────┤ │ │防制│,減為│ │97年度上訴字第 ├─────┤ │條例│有期徒│ │3302號 │97.09.08 │ │ │刑3月 │ │ │ │ │ │又15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