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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受刑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該2罪經宣告有期徒刑均未逾6月,依刑法第41條規定,各得易科罰金,惟於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月,卻不得易科罰金,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未符,自有違誤,為此請求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另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5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73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35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1級毒品      │       施用第2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              │月。                      │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      95年9月6日          │        95年9月6日        │
 ├───┬───┼─────────────┼─────────────┤
 │偵    │機  關│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         95               │            95            │
 │    案├───┼─────────────┼─────────────┤
 │年    │  字  │        毒偵              │           毒偵           │
 │    號├───┼─────────────┼─────────────┤
 │度    │  號  │        7267              │           7267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  最  │  │年│          96              │            96            │
 │      │案├─┼─────────────┼─────────────┤
 │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      │號├─┼─────────────┼─────────────┤
 │  事  │  │號│         2773             │           2773           │
 │      ├─┼─┼─────────────┼─────────────┤
 │  實  │判│年│          96              │            96            │
 │      │決├─┼─────────────┼─────────────┤
 │  審  │日│月│          10              │            10            │
 │      │期├─┼─────────────┼─────────────┤
 │      │  │日│           3              │             3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      │  │年│           96             │             96           │
 │  確  │案├─┼─────────────┼─────────────┤
 │      │  │字│          台上            │            上訴          │
 │  定  │號├─┼─────────────┼─────────────┤
 │      │  │號│          7535            │            2773          │
 │  日  ├─┼─┼─────────────┼─────────────┤
 │      │確│年│           96             │             96           │
 │  期  │定├─┼─────────────┼─────────────┤
 │      │日│月│           12             │             10           │
 │      │期├─┼─────────────┼─────────────┤
 │      │  │日│           26             │             3            │
 ├───────┼─────────────┴─────────────┤
 │  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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