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