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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博志蔡聰明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6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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