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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39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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