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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景星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被告
丙○○ 男 民國6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乙○○ 男 民國6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江宗湖律師
身分證統一
住南投縣埔
身分證統一
住南投縣埔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丙○○、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本案之進行與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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