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 被告
- 丙○○ 男 民國6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王淑琍律師
- 被告
- 乙○○ 男 民國6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江宗湖律師
- 身分證統一
- 住南投縣埔
- 身分證統一
- 住南投縣埔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丙○○、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本案之進行與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