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39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