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志遠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遠因犯擄人勒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年,並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7年1月4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5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5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5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