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6所示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6年,檢察官誤載為7年3月;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7年3月,檢察官誤載為6年,爰分別更正之),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