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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鄭文肅張傳栗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97年0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0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09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1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8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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