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97年0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0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09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1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