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7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7月3日始提起上訴,亦有上訴狀首頁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所載收狀日期可稽,已逾10日期間,按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