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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高愈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7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7月3日始提起上訴,亦有上訴狀首頁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所載收狀日期可稽,已逾10日期間,按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高愈杰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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