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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2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0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詐欺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79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58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9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 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之救濟,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2日前某日,基於縱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持以詐欺取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罪意思,在桃園市○○路旁不詳地點,將其前於96年3月8日向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犯罪集團成員,致被害人乙○○、丁○○、丙○○等人於受上開集團成員之詐騙後,分別將新台幣29,989元、29,989元、50,112元匯入上開被告提供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幫助詐欺犯行,係以被告之自白、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函檢附被告上開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證,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並無違背證據法則,且依其確認之事實而為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原判決復敘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力成熟之人,竟提供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方便行騙財物,助長詐騙集團詐財歪風,並增加查緝困難,危害交易安全及社會財產秩序之穩定,並使得各被害人分別受有損害,犯罪情節、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所生危害程度及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已詳述其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顯係基於行為人之責任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不當或違法,亦無裁量權濫用或失之過重等情形。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伊為初犯,第1次開庭即已坦承犯行,原審量刑過重,其尚需照顧家中年邁之母親,及正值叛逆期之弟、妹,求為從輕量刑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屬於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業已審酌被告上開各種情狀,並未逾越職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核被告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2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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