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30號,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03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程式;所提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如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2條與第367條明文規定。

貳、所謂具體理由,必是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的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的具體事由。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如僅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述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但該事由縱使屬實,也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的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也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認定,皆不屬於已具體敘明理由,以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判決,實現個案救濟的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參、原判決認定被告觸犯竊盜罪未遂犯行,有證人即告訴人吳安鼎、證人即到現場處理的員警林常輔的證述可憑,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竊盜現場及扣案物照片7 張、扣案物照片3 張,以及扣案鑰匙1 串(8 支)可證,並詳述被告辯解不可採信以及未採得被告指紋的理由,犯罪事實明確,審酌「被告前案科刑記錄,素行欠佳,且正值壯年,身體健全,卻不謀正道賺取所需,竟圖不勞而獲,竊取告訴人前揭車輛,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屬可議,且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惟並未竊得財物,且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以及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 年猶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就所違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竊盜罪未遂,累犯,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扣案鑰匙1 支沒收。經核並無違法、失當。

肆、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既稱車子設有IC幫浦無法送油,但又陳稱看見被告坐於車內,引擎發動,兩者顯有不符。既稱被告坐於車內,但卻採無被告指紋,顯見也與事實不合」等語。

伍、上訴理由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論述如下:

一、被告進入駕駛座,持其所有鑰匙插入鎖頭啟動電門,已著手實行竊盜犯行的事實,已經原判決詳細認定。被告已實行發動引擎的竊盜行為,之所以無法啟動車輛,其障礙事由在於被害人前有車輛遭竊的切身經歷,因而加設IC幫浦,以致於被告無法發動送油程序而未得手。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的罪名為竊盜罪既遂,經原審究明被告有著手竊車的行為,但因被害人的自保措施而障礙未遂,因而改判被告觸犯竊盜罪未遂。被告持鑰匙插入電門發動引擎的動作,與行竊標的物設有IC幫浦無法送油,兩者間關涉的只是被告實行的竊行能否既遂。被告上訴指稱兩者矛盾,無可採信。

二、原判決已詳述證人即告訴人吳安鼎證述可以採信的理由,並說明犯罪者未必會在現場留下指紋,或留有清晰指紋可供採證辨識。未能採得指紋的原因甚多,況且「指紋」不過是認定犯罪事實的眾多跡證之一。自不足以僅因未在車上採得被告指紋,即認應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陸、綜上,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