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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2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傳栗蔡光治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9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判決,固依據法定期間即於98年9月25日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於98年10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等語,於98年11月4日寄存於被告住所,此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2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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