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9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判決,固依據法定期間即於98年9月25日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於98年10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等語,於98年11月4日寄存於被告住所,此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